焉耆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执行权,依法对被执行人牙某某强制措施,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原告依某某诉被告牙某某离婚一案, 2003年11月焉耆县人民法院七个星法庭受理并做出判决,被告牙某某应给付原告依某某自行车、彩电、洗衣机、录音机等物品,判决生效后,申请人依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牙某某到外地打工,无法查找其下落,加之法庭警力不足,被执行人父母多次在法庭干警做工作时,持械阻碍,该案一直无法执行。2005年底,我院将该案指令院执行局执行,执行局干警前后6次到被执行人牙某某家中做工作,耐心解释有关法律规定,劝其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牙某某的父母态度恶劣,不予以配合,并阻止被执行人履行义务。2006年2月9日,焉耆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又一次到被执行人牙某某家中,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父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拦截法院车辆,并撕扯执行人员衣领;被执行人牙某某被带到法院后,其父母也来到法院,对执行人员进行漫骂、侮辱,我院执行人员再次对其进行耐心劝说,但被执行人及其父母不予理睬,继续哄闹。鉴于此,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牙某某当场拘留,将被执行人牙某某强制带走后,被执行人父母再次耍赖,对执行人员进行撕扯,在法院执行人员的反复劝说下,被执行人的父母认识了自己的错误,向法院干警赔礼道歉,并写了保证书,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
焉耆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依法执行,文明执行,使一些难执行的案子得以执行。2006年1月至今共执结各类案件3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