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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金新信托11管理人员非法吸存201亿

作者:贺占军 来源:新华社 加入日期:2005-9-23 10:56:00

    9月22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德隆系”的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11名管理人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据了解,这是目前国内第三起公开审理的“德隆系”刑事案件,且案情复杂,涉案金额巨大,因此被称为"德隆系"刑事第三案。

  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7年1月至2001年8月,被告单位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开展信托业务,通过与不特定用户签订委托购买国债、委托存款、私自信托资产管理等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201.73亿元。其中,2001年6月至2001年8月,在上海友联经济战略管理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的指使和操纵下,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向不特定客户吸收公众存款113.77亿元。

  公诉人认为,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贵品等11人,明知信托公司不得向不特定客户吸收公众存款,但仍然指使公司有关人员开展非法信托业务。涉案金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已严重触犯了我国刑法第17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单位,以及11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由于这起案件案情复杂,涉案金额巨大,涉案人员较多,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均指派了资深公诉人和资深法官参与案件审理。记者在法庭看到,公诉人提交给法庭的案卷共有四叠,每叠都有半米高;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辩护人也多达18人。

  今年6月7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德隆系”的德恒证券和7名管理人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案,并于8月31日作出判决,8名被告人被判有罪,并处于罚金。9月20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开庭审理"德隆系"的伊斯兰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的9名管理人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按照《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责任编辑:赵俊山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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