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7月28日,和硕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人疑心自己的妻子遭受他人非礼,拔刀伤人而自食其果的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处被告人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丁某与被害人陈某系远房亲戚,同住在和硕县某乡,2005年4月29日下午10时许,被害人陈某从外地刚回家到一路口时,恰逢被告人丁某外出,两人不期而遇,早就因怀疑被害人陈某曾经侮辱过自己妻子的丁某一直对陈某怀恨在心,此时见到陈某,怒火中烧的丁某从腰间拔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朝陈某右腹部通了一刀,致使陈某受伤住院,被告人丁某眼见自己闯了大祸,自动前往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法院依法审理此案,认定丁某犯故意伤害罪,追究了丁某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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