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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须准备哪些证件?

作者:巴州中院 来源:巴州中院 加入日期:2005-6-9 18:16:00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离婚协议书(内容包括离婚的意思表示,子女的抚养,财产及债务的处理);

    (5)结婚证。

责任编辑:赵俊山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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