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11月18日电(刘冬梅)小偷固然可恶,可抓住小偷后将其打死也要受到法律制裁。日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4人摸黑打死小偷案,律师认为惩恶也要在法律范围内。
被告人肖文胜、张家有、李东、丛德武是沈阳市浑南新区五三小乡西黄泥坎村农民。2005年3月15日22时许,肖文胜在半夜起来上厕所时,突然听到不远处大棚地里有砸铁声音。肖文胜判断是有人在偷丛德武家的大棚铁架子,就告诉了丛德武。丛德武远远地发现小偷至少有二三个人,而且偷的是村民苏某家的铁架子,于是就赶紧通知苏某报案,同时又召集了张家有、李东等6名村民拿着月牙铲、铁锹、斧子等工具共同去抓贼。
就在几个人进入大棚地之间的窄路时,突然发现前方有几捆铁棍,“抓小偷啊!”肖文胜大喊着,并上前用月牙铲将正要逃跑的小偷朱某打倒,朱某回身用铁棍将肖文胜推倒准备逃跑,后面的几人一拥而上,朱某拿起铁棍就与肖文胜等人对打起来,但终于寡不敌众被抓住。随后,肖文胜与丛德武到别处将另一女贼高某抓住。朱某与高某同时被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正当肖文胜等人为自己的见义勇为自豪时,没想到的是,次日朱某就因头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颅脑损伤,脑机能障碍而死亡。3月18日,肖文胜、张家有、李东、丛德武被公安机关带走。
庭审中,4名被告人都感觉很冤枉。“我是为了帮别人抓小偷而去的,并没有想把他打死啊,我这是好心。”肖文胜说。至于具体怎么打的,4人都表示:“天太黑,看不清是谁打的、怎么打的、打了几下。”
辽宁法信律师事务所李振革律师谈了对此案的看法:“在现代社会,对小偷不仅不能辱骂,更不能殴打。如果采用非法手段对抗非法行为,就会由受害者变成违法犯罪者,弘扬正气、惩恶扬善也要在法律范围内。”